主讲人:中共泗阳县党校 孙 耀
(2006年8月12日)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福利水平和农村自我发展能力,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最终目标是要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来看,“生产发展”是前提,是基础。而“生产发展”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经营体制。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是不相适应的。
那么怎样的经济组织形式就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呢?需要从经营体制创新上找答案。重点是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问题,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理论认识;二是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主要内容;三是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相关政策措施。
一、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理论认识
(一)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业大胆实行了“包产到户”。应当说,这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举,应给予充分的肯定。但是又出现了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出现了这个矛盾客观上要求必须增强统一服务功能。实践证明,简单恢复“大集体 ”的办法不行,而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尊重了农民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又解决了一家一户办不好,政府包不了的事情。
(二) 马列主义合作理论
(三)合作社的本质
按照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合作社本质可从如下三方面加以分析。
1、经济本质
首先,合作社是经济弱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次,合作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性经济组织。
最后,合作社是不改变其社员经济独立的联合性经济组织。
2、社会本质
基于经济本质的分析,可把合作社的社会本质概括为如下四点:
第一,合作社是社员的自由团体。
第二,合作社是社员的民主团体。
第三,合作社是社员的自主团体。
第四,合作社是社员的区域(社区)团体。合作社一般有其活动区域(社区),这由社员间便于互助合作所决定。
3、法律性质
一般说,合作社要在国家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以获取法人的营业执照。合作社是社团法人,而不是公司法人。
(六)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关系
合作经济是否等同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不同于集体经济,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三点:
一是,两者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
二是,两者分配方式不同。
三是,两者经济范畴不同。
二、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内容
(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含义。
1、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与价值。
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规定:“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 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承担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2、国际合作社联盟原则
(1)自愿和开放的原则。
(2)民主管理的原则。
(3)经济参与的原则。
(4)自主和自立的原则。
(5)教育、培训和信息的原则。
(6)合作社间合作的原则。
(7)关心社区的原则。
3、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近年来由农民自发成立的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称其为新型,是因为它在组织制度、运作模式、利益机制等方面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用农民的话说:“民办、民管、民受益”。
(二)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主要作用表现在:
第一,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第二,抵御农业经营风险。
第三,实现农民共同富裕。
第四,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
1、专业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生产、加工、流通、服务、消费等领域的某专项事业设立的合作社。
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分为种植、养殖、加工、服务、消费等几种类型,
2、行业协会。
协会是为促进某种共同事业的发展而组成的群众团体。
3、股份合作社。
股份合作社,是指按股份制和合作制原则运营的企业。
(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目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够明确。
2、合作的环境不够优良。
3、合作的机制不够健全。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不够到位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初期需要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在资金、技术、信息、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扶持,培育其发展壮大。
三、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
(一)明确指导思想 ,要把握和坚持如下指导思想: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二是,尊重农民的意愿。农民是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主体。
三是,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
四是,因地制宜选择经济组织创新模式。
(二)遵循客观规律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加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步伐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经营制度的创新,也是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华、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其发展有一个循序渐进、水到渠成的过程。只有农业产业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农民才有组织起来、开展联合协作的内在要求。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多渠道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多渠道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
(四)依法减免税收
(五)积极拓宽经营领域
农村各类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经济实体。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环节,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流通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六)完善运行机制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要按照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不断增强和提高其组织功能和水平。要制定章程和议事规则,健全组织机构,形成自我规范、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强化民主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利润返还,理顺利益分配关系。
(七)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指导与引导作用,抓好骨干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经过发育、发展与壮大的历程,当地政府的作用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协会产生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现阶段政府还需加强指导和引导,努力提高协会的整体功能。政府要加强对协会理念、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宣传,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要及时引导协会的产生,但不能拔苗助长。骨干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典型示范、带动全局的重要作用。
(八)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的基本条件
在试点对象选择上,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该组织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形成了产业规模。
二是该组织的运行机制已经具有自我造血功能,财政资金只是可以加快其发展,而不是必须依赖财政资金来发展,否则,财政资金停止,组织运行也会停止。
三是该组织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三民”原则。
作为领导我们要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指导面上工作。注意及时解决和发现问题,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排忧解难。善于用经济手段指导工作,减少行政干预。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新途径、新模式、新办法,推动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工作扎实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