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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知识讲座

日期:2006-9-27 17:06:19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主讲人:泗阳县信访局局长 李大明

                                (2006年9月2日)

 

根据培训班日程安排,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学习国务院新的《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共同探讨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新方法和新路子,如有不对之处请大家予以指正。

一、《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颁布和施行时间

《国务院信访条例》是200515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0551日起施行。《国务院信访条例》主要是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信访问题。

《江苏省信访条例》是2006530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自今年101日起施行。《江苏省信访条例》属于省人大立法,主要针对的是各级国家机关受理的信访问题,也就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国务院信访条例》基本概述。《国务院信访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附则。

《江苏省信访条例》基本概述。《江苏省信访条例》也是七章五十一条,分总则、受理范围和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处理、信访秩序、法律责任、附则。下面,我主要是针对《信访条例》其中重点章节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

二、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主要规定了《信访条例》的立法目的、信访和信访人的概念、信访工作原则、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以及信访工作责任制等,总则部分起到了统领和总括信访条例的作用。在总则这一章我主要讲三个问题。

()《信访条例》的立法目的

《信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这就是《信访条例》的立法目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在第一章总则里也明确了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

(二)信访和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这是《信访条例》对信访和信访人的概念做出的界定。由于当前对“什么是信访?什么是信访人?”认识不清,造成了工作实践中的一些误区。“信访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信访工作机构成了“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部门,一些本应通过其它法定渠道解决的问题都涌入信访渠道。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以信访为名煽动闹事,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甚至其行为本身根本不是“信访”,但有关部门仍认为“是信访,应由信访工作机构来处理”,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置。以上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访秩序的混乱,妨碍了正常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效率。

信访活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形式,二是反映的内容,二是向谁反映。信访是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的形式来进行定义的,如写信、走访、传真、电话等形式。信访活动的内容是指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被依法提出和处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活动,其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某种目的和要求,其信访活动的实质内容是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求政府采纳和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满足其正当要求。

信访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成为信访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具有信访活动的内容,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有的虽然采用书信等规定方式,但行为不具有信访活动内容,不能成为信访人。二是采用规定形式从事信访活动。即按照指定方式,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到指定的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从事信访活动,还应符合两个方面:一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只有采用《信访条例》规定的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才是本信访条例所称的信访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于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目的,采取其它方式的,如游行、示威、静坐,均不能称为“信访人”,不在《信访条例》的受理范围之内,其行为应按照其它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二,必须是向依法有权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到指定接待场所。不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向新闻媒体发布或到指定接待场所之外的场合散布传播有关信息的,这种行为已超出了正常信访的范围;在重大节日期间到重点地区表达意愿的,其行为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信访工作原则

《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的五项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原则,责任原则。

1、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要求:一是信访人有依法向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限制,让群众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反映问题。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而进行打击报复。

2、“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项内容:一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强调地方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主导作用,大部分信访问题发生在基层,也应该在基层得到解决。信访问题处理要以地方各级政府为主,而不应聚集到北京、省城等国家机关。强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于信访问题尽快、就地得到解决,“属地管理”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以信访人户口所在地为划分标准,另一种是以信访问题发生地为划分标准。二是“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是指同一级政府各工作部门间在处理信访问题间的责任划分,应以该部门的法定职责为准,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就由哪个部门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三是“谁主管、谁负责”强调的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条”、“块”结合。非垂直管理部门信访问题,以属地管理为主,先“块”后“条”,垂直管理部门信访问题,以“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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