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南频道8月8日电(记者卜云彤)为防止出现“一任政绩,几任包袱”的情况,海南省委组织部近日出台的《海南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首次将政府举债情况列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依据之一。
政府性债务指由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举借或合法担保的,由政府偿还的国内债务和国外主权债务。海南新制定的《政府性债务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政府性债务考核范围一是中央转贷给地方的有偿资金,包括国债转贷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借款;二是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举债或担保的贷款;三是向国内金融机构、单位、个人举借或担保的债务。政府性债务考核一年实施一次,由省委组织部门在年度考核时实施,实行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按百分制计算。定量指标考核分值70分,用于考核各市县或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政府性债务规模、变动、偿还情况;定性指标主要考核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视政府性债务工作程度、防范风险和规范管理等情况,分值30分。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债务考核设好、较好、一般和差4个等次。80分及以上为好,70至79分为较好,60至69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差。
海南省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杜立文说,政府性债务考核办法引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规范政府性债务,落实偿债责任,维护信用,对于引导领导干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