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泗阳县委党校 陈永旗 庄继红 摘录
第六讲 依法执政与公正司法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执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必将为公正司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组织和思想保证,促进和保证公正司法的实现。
一、公正司法与依法执政的关系
(一)公正司法对依法执政的意义
1、公正司法是依法执政理念的实践方式。依法执政是党执政方式的一次重大转变、执政理念的一次重要升华。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主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在依法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其他国家机关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的具体活动,实现党的根本宗旨、践行党的执政使命、体现党的执政成效,是司法机关发挥在依法执政中的作用的重要途径。因此,公正司法实质上是依法执政理念的实践方式。
2、公正司法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党要善于使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公正司法的本质要求就是使法律在社会生活、国家治理中得到有效执行,全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让权力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形成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崇,进而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得社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和谐有序发展。所以,公正司法是依法执政内涵的必然要求。
3、公正司法是依法执政目的的实现保证。依法执政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公正司法为社会的利益纠纷提供了公开公正的和平解决机制,为社会提供了正义的秩序、和平的秩序,为党依法执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司法机关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期盼,也是长久保持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公正司法是实现依法执政目的的有力保证。
(二)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1、司法权威是党和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所具有的令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或者说是司法尊严地位的获得和承认,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司法机关的权威地位应该得到普遍尊重和承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都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地位及其对司法权的行使,不得在司法的过程中,对司法机关施加不正当的干涉和影响,妨碍司法的正当进行,也不得贬损司法机关的形象或降低司法人员的尊严。二是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应当得到尊重和履行。司法机关的裁判应当是具有权成的裁决,对当事人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必须得到严格执行。没有经过正当程序,司法机关的裁决不得被轻视和废弃。
2、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是坚持司法公正。司法机关权威地位的确立离不开两个方面:司法公正与司法强制。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所在,或者说是司法得以存续的正当性基础,是司法权威的本质要求。司法强制指司法要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有效行为是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两者对司法权威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司法机关能够严肃执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则司法将会越来越具有权威性。因此,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关键所在,无司法公正即无司法权威
3、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首先,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司法的权威性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全面履行其在法治社会所应有的职能的需要。其次,司法的权威性能够更好地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的认同。司法的权威性能对人们认同一个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也就是说,由于司法权威的影响,更容易促成公信力的产生,由于公信力的作用,更易引导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同,而如果司法的公信力不强,则使当事人完全有理由也能够找到理由对司法公正表示怀疑。
二、公正司法的内容和标准
(一)公正司法的内容
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它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结合。
1、程序公正服务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追求实体结果的公正是人类朴素的观念,任何人类文明都不能容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事情存在而且没有得到纠正。实体公正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懈追求的最终目标。我国诉讼法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就是实体公正的法律体现。设计科学合理的公正程序确实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其实,公正的程序与公正的结果的关系恰如设计精密良好的机器与生产优良产品的关系一样,不能设想一台缺陷百出的机器能产出合格的产品。同样,不能设想不合理、不公正的程序之下能有公正结果的出现。
2、程序公正有自己不依附于实体而独立存在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司法活动中,人们认识本身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能达到与客观存在的事实完全一致,司法人员并不能完全重复或恢复案件发生时的状况,某一案件认定的事实其实只是法官“相信是事实”的事实。可见,实体公正是一种相对公正,并且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而真实的客观事实有可能与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发生某种背离,这也正是程序公正凸显独立价值的时候。要使法官“相信是事实”的事实,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相信是事实”,必须依靠程序公正。
(二)公正司法的标准
1、实体公正。实体公正要求司法的最终结果是公平正义的,其标准是案件事实得以准确、真实地发现,法律被正确适用。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二是定性准确,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正确区分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是判断得当,即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前提下,准确选择适用的法律,做到裁决公正、不枉不纵,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坚持法律标准,符合社会标准,是司法公正的最高标准、最高境界。
2、程序公正。程序公正要求司法活动的运行过程及其程序设计是公平与正义的。(1)参与的标准。司法程序的设计与运行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作用,把当事人作为诉讼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强调程序中当事人的参与作用。(2)可信的标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作出判断的司法人员应该有足够理由使人信赖。可信的标准是通过许多法律规定来保障的。(3)第三,尊重的标准。这要求司法机关以及法官、检察官应当对当事给予应有的尊重。(4)中立的标准。中立的标准要求司法人员对纠纷事实进行诚实、公正的评价,而且在作出判断的过程中运用、依靠事实而非个人意志;要求司法人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不论当事人是谁,都给予平等保护。
三、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能力
(一)更新司法理念
1、树立独立司法理念,处理好独立司法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我国宪法和司法制度关于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但强调独立司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党对政法工作领导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
2、坚持司法中立理念,处理好司法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司法中立的理念在具体、动态的司法运行中表现出来的往往是司法人员的被动性,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立理念的同时,也应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帮助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3、落实司法公开理念,处理好司法公开与独立司法的关系。司法公开体现着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强调司法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当然,司法机关在落实司法公开理念的同时,还要善于倾听、尊重民意,但又能不受情绪化的民意影响与干扰,依法独立地作出司法判断。
4、注重司法程序理念,处理好程序公正与保护当事人实体合法权益的关系。注重司法程序的理念要求司法人员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充分认识程序在保障实体公正、发挥促使当事人息讼止争方面的独立价值,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5、推进司法职业化理念,处理好司法专业化与司法职业化的关系。司法职业化是新时期司法人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但职业化不仅仅是专业化。司法职业化的内涵是丰富而多层次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职业监督等。
(二)完善运行机制
1、司法权力配置及制约机制的完善。司法权力的配置及制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判权、险察权、侦查权的配置与制约机制,二是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配置与制约机制。
2、司法民主及公开机制的完善。一是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推进司法民主化。二是进一步强化审判公开、检察公开制度的落实与改进。
3、司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是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机制对于公正司法的重要促进作用。遵循依法监督原则、不代行司法权直接处理案件原则、集中行使职权原则、事后监督原则和党的领导原则。(2)舆论监督载负着现代民主社会表达自由、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价值。
4、完善适应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审判机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性,是程序公正的结构保障。(1)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2)加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落实,促进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3)改革案件请示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再审制度,促使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5、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1)在法律机制方面,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2)在工作机制方面,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稳定、惩治腐败以及各项诉讼监督中的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
(三)改善司法环境
1、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司法经费保障机制,司法机关所需经费必须由县级以上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证。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改革司法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官、书记员和行政后勤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2、解决执行难。一要正确处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关系,建立执行权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实现审判和执行的分立、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分立。二是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尊重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三是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等单位的沟通协商,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机制。
3、完善涉法信访机制。首先,完善涉法信访司法建议机制。司法运行中发现有信访的苗头或对已经发生的信访,司法机关要及时查找原因,如果是由政府行为引起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力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其次,建立信访终结机制。对经过严格程序慎重对待的涉法信访案,可以终结该案的信访程序,并将事情的基本情况以及终结原因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4、完善“民告官”制度。一是进一步增强“民告官”制度及其意义的认识。二是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重点提高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审查能力,化解行政纠纷的司法协调能力,有效推进行政法治建设的司法服务能力。三是努力营造良好的行政诉讼环境。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案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联系。